幼兒接送辦法

公告日期:民國109年8月1日

 

  1. 宗旨
    為維護本園幼兒上下學安全及在園安全,並維持校園安寧,特擬定本辦法。
  2. 辦法
    1. 規定幼兒早上7:30以後始可入園。
    2. 幼兒不可自行回家,須搭乘娃娃車或由家長親自接送。
    3. 幼兒入園方式,分為搭娃娃車上下學、父母接送二種。娃娃車路線安排,由本園統籌辦理,並遵守一切搭乘規則。後者由家長親自接送或家長親自來電告知接送者,始可接送幼兒。
    4. 家長接送幼兒入園,一律送至校門口。家長進入校園接送孩子須配合出示【接送卡】,以利輪值老師辨識身分。【接送卡】一式二份交由常接送的家長保管,未持接送證之家長,於進入校園時須登記始可入園。
    5. 放學時間為下午4:00至6:00。
  3. 本辦法經園務會議通過,園長核示後實施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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